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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金融意见-【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1:51:54 阅读: 来源:跳绳厂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怀化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实现在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中率先发展,现提出支持力度意见: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都要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从2013年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500万元,并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1亿元以上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从事产品研发、建设原料基地及加强品牌建设等方面。

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每年用于龙头企业生产发展的贷款增幅要高于全市贷款的平均增幅。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每年要集中挑选一批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向金融机构推荐,各金融机构要将推荐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贷款营销范围,优先予以调查评估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积极创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组织,满足龙头企业多层次资金需求。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市政府出资2000万元,支持怀化农业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发展,为龙头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以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担保公司,地方财政要扶持农业担保公司的发展。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市政府金融办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条件成熟的龙头企业列为年度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对龙头企业上市过程中办理的各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施“一企一议”,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列入省、市上市后备期的龙头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成功上市的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

落实税费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要实行更加灵活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进项税扣去办法,切实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对龙头企业的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政策,保障龙头企业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费通行。

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和交易市场建设的新增项目建设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简易交易场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允许村集体和农户以土地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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