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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找人聊天不被尊重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2-27 19:54:40 阅读: 来源:跳绳厂家

讯 2015年6月11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三被告人最终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4年4月2日晚,袁某、付某、李某等人在霍邱县一街道某KTV唱歌,该乡一窑厂四川籍彝族工人在同一KTV唱歌。22时许,李某和袁某酒后至被害人包厢与互不认识的被害人闲话后离开。袁某认为其对自己不尊重,遂又至四川工人所在包厢,用台球子、啤酒瓶等随意殴打包厢内的几名工人,付某辱骂并用酒瓶殴打被害人,李某向其中一被害人鼻子打了一拳,九名被害人均未还手。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九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1、被告人袁某父亲替袁某、付某赔偿九名被害人1.2万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九名被害人对三名被告人出具刑事谅解书。

2、2014年6月11日三被告人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

3、被告人袁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2日执行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付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付某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满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潘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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