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绳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跳绳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偿还时未明确是本还是息依法认定为利息

发布时间:2020-02-27 11:42:20 阅读: 来源:跳绳厂家

讯 朱某向谢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朱某向谢某支付了5000元,谢某出具了收条,但收条上未载明收取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双方为还款及支付利息产生纠纷时,法院依法认定朱某偿还的5000元为利息。

2012年夏天,朱某向谢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朱某返还了部分本金并支付了相应利息;2013年3月29日,经结算,朱某重新向谢某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数额为5万元,月利率2%,同时约定随要随还;后谢某多次要求朱某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014年5月23日,朱某偿还谢某5000元,谢某出具了收条,但收条未载明收取的是本金还是利息。现谢某起诉要求朱某返还5万元本金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庭审时双方就先前偿还的5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争议。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某向谢某借款,约定月利率2%,同时约定随要随还,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谢某要求朱某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朱某偿还5000元时,双方未明确该笔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依法认定为利息;最后依法判决,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谢某借款5万元并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实际给付利息时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方献柱)

刘斌医生

张万书医生

北京甲状腺结节医院哪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