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819系列网络敲诈勒索案宣判_[新闻new]
江苏徐州“8·19”系列网络敲诈勒索案宣判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徐州“8·19”系列网络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仲某、窦某、姚某、阮某等4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0万元不等。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执法人员向记者介绍说,被告人仲某、窦某、姚某、阮某4人,在2010年至2013年7月间,通过私自编造、注册冒用的“今日中华杂志”、“中国今日焦点编委会华东区委员会”、“今日中华网络工作委员会”、“中国社会焦点网”、“中国记者调查网”等媒体及网站记者、工作人员的身份或名义,单独或者交叉作案,以调查采访政府非法用地、企业环境污染、煤矿矿难等问题为由,通过发核稿函或当场采访,以负面新闻报道相要挟,或者以广告宣传、正面宣传的名义,敲诈勒索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款物合计人民币153.3万元。其中被告人仲某参与勒索19起,勒索财物145.3万元,被告人窦某参与勒索5起,勒索财物54.6万元,被告人姚某参与勒索4起,勒索财物28万元,被告人阮某参与勒索1起,勒索财物12万元。此外,被告人窦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宣办工作期间,还利用其负责开发区处理对外网络舆情的职务之便,收受被告人仲某为表示感谢的贿赂款1万元,在处理网络舆情过程中,骗取公款8.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仲某、窦某、姚某、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新闻媒体刊发负面报道相要挟,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被告人窦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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