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
1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下,并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没有其他住房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并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2廉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主要有:
第一、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第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 第一、含义不同
1、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2、公租房的全称是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公租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接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第二、申请条件不同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须2年以上。
2、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3、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二)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第三、表现形式不同
1、廉租房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租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自行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2、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第四、申请对象不同
1、廉租房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
2、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租赁对象一般是中低收入阶层,即所谓“夹心阶层”。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对于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第五、收入限制标准不同
1、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
2、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第六、交纳租金不同
1、廉租房月租金标准一般为0.8—1.2元/平方米。
2、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根据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来确定,一般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可做动态调整。
第七、其他区别:
1、廉租房实行集收入困难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准入机制。
2、公租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总年限不超过5年。
4廉租房办理程序 第一、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第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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